《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1-15 来源:厅外经外事处


政策文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增强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人诚信和守法意识,引导高速公路投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日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在《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7〕44号,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修订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9〕33号)。现就《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厅出台《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发〔2017〕44号),在全国率先推行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全过程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投资人信用评价工作得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人、项目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积极配合,至今累计完成8次信用评价(初次评价7次,年度评价1次),涉及投资人76家(拟投资企业43家,已投资企业33家);投资人信用评价结果全面应用于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招投标活动中,对规范高速公路投资人投资行为,遏制“伪投资人”和恶意中标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高速公路投资市场开放力度,推广应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BOT)、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模式,鼓励和引导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随着高速公路投资市场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现行《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投资人信用管理实际,按照厅2019年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现行《办法》正文共四十条,本次修订删除3条,保留并修改24条,新增3条,修订后共四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价对象,在不影响企业投资的前提下,明确投资人信用评价对象为成立满三年,已经或拟从事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的各类投资主体;二是完善信息来源渠道,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并在附件评分标准中逐项说明,增强评价公开性和透明性;三是调整初次信用评价方法,明确初次信用评价办理时限;四是优化年度信用评价方法,细化联合体投资人信用评价;五是依法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包括总则、信用分级和评价方式、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动态信用评价、信用奖罚、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评价等级。参照已运行多年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评价对象信用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分为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二)评价方式。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评价方式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多次论证,并借鉴其它领域已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初次、年度、动态三种内容互补的评价方式,力争对投资人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评价。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是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高速公路市场的投资人开展的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以高速公路项目为单位,按年度评价信用等级。动态信用评价采用负面清单评价法,按照实时、动态的原则,在投资人信用发生重大变化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三)评价内容。为增强初次信用评价可操作性,确保评价过程科学透明,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基准分为90分(A级),选取直接反映投资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指标——公共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进行考察。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AA级),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履约综合情况(80分)、公共信用状况(10分)、财务状况(10分)和加分项。动态信用评价设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负面清单,包括“重大债务违约”、“工期严重滞后”、“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等。同时,《办法》与现行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办法和正在编制的项目法人信用管理办法相区分和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四)评价程序。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初次信用评价由投资人申报、交通运输厅审定的程序进行。年度信用评价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交通运输厅审定二级程序进行。动态信用评价由交通运输厅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发现出的问题,直接审定、调整投资人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举报。

(五)奖惩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为优化我省高速公路投资领域营商环境,兼顾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意见》精神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投资人,依法依规在惩戒期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以及信用联合惩戒措施。